2025年7月11日,农业农村部部长韩俊签署第2号农业农村部令,正式公布《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25年9月1日起施行。为帮助公众全面理解政策内容,农业农村部法规司与畜牧兽医局相关负责人就《办法》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及实施安排进行了权威解读。这一制度的建立标志着我国畜禽养殖行业迈向更加规范化、信息化和精细化管理的新阶段。
  近年来,随着畜牧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加快,及时掌握全国畜禽养殖动态、实现精准服务与监管的需求日益迫切。根据《畜牧法》规定,兴办畜禽养殖场需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相关信息。然而,由于此前各地对养殖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缺乏统一规范,导致统计口径不一、数据碎片化,影响了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和监管效率。为此,农业农村部在系统总结地方实践经验、广泛征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养殖主体和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办法》,旨在解决管理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提升行业治理能力。
  《办法》共涵盖五个核心方面内容。首先明确了备案范围:凡是在固定场所内饲养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且达到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养殖场,均应进行备案。其次,确立了分级管理机制,由农业农村部统筹全国备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第三,规范了备案流程,养殖场只需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备案表及场区平面图或实景照片即可办理,材料简便高效。第四,细化了变更与注销机制,当养殖场名称、地址、养殖品种或规模发生变动时,必须及时更新备案信息;若停止经营或不再符合规模标准,则原备案部门将依法注销其主体代码。第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备案场定期通过畜牧业综合信息平台报送存栏量、出栏量等生产数据,对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将依法依规处理。
  为切实减轻养殖场户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办法》特别强调便民利企导向。一方面明确指出,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不是开展养殖活动的前置审批条件,养殖场可在建成投产后自愿申请备案,无需提前办理。另一方面,大幅精简申报材料,仅需填写包含养殖场名称、地址、畜禽种类和设计规模等基本信息的备案表,并附上场地图像资料,不再要求提供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额外证明文件。此外,对于已在《办法》实施前按省级规定完成备案、且符合新标准的养殖场,无需重复提交材料或重新备案,有效避免了‘翻烧饼’式的折腾,体现了政策衔接的连续性与人性化。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中提到的‘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代码’是此次改革的关键抓手。该代码即《畜牧法》所称的‘畜禽标识代码’,自2023年起由农业农村部依托全国畜牧业综合信息平台统一赋码。每个备案养殖场都将获得唯一的‘身份证号码’,实现‘一场一码’。这一代码将成为贯穿养殖、防疫、检疫、检疫出证、质量安全追溯等多个环节的数据纽带,推动各业务系统之间的信息互通与共享,助力构建全链条、可追溯、智能化的现代畜牧管理体系。
  为确保《办法》顺利落地见效,农业农村部已部署下一步重点工作。一是组织开展多层次、全覆盖的宣传培训,面向各级农业农村管理人员和广大养殖场户解读政策要点,提升政策知晓率和执行能力。二是同步发布不同畜种的养殖场规模标准,涵盖生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等主要畜禽类别,后续还将根据产业发展实际动态调整优化。三是依托备案制度夯实数据基础,推动备案养殖场常态化、准确化报送生产信息,全面提升畜牧业监测预警的及时性与精准度,为宏观调控、疫病防控、稳产保供提供坚实支撑。可以预见,《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的实施,将有力促进我国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保障畜禽产品供给安全和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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