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加科学精准处置非洲猪瘟疫情,强化常态化防控,根据近年防控实践和当前防控形势需要,农业农村部组织制定了《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第六版)》,并废止了第五版方案。
非洲猪瘟是一种对生猪产业构成最大威胁的重大动物疫情,死亡率高。为了有效保障猪肉产品供给,维护养猪业稳定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 一、疫情报告与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疑似症状或异常死亡情况,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疫情认定按“可疑疫情—疑似疫情—确诊疫情”程序进行。
1. **可疑疫情**:接到报告后,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指派技术人员到场采取临时隔离、消毒等措施,并进行现场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如符合标准则判定为可疑病例。
2. **疑似疫情**:样品经实验室检测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则判定为疑似病例,并送样复检。
3. **确诊疫情**:复检结果阳性即为确诊病例,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认定。
4. **疫情报告与发布**:确诊后,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上报信息,并按规定发布疫情信息。
### 二、疫情响应
根据非洲猪瘟的流行特点、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疫情应急响应分为四级。
1. **特别重大(I级)疫情响应**:21天内多数省份发生疫情,且持续增加、快速扩散时,启动I级响应,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2. **重大(Ⅱ级)疫情响应**:21天内9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启动Ⅱ级响应,实施每日报告制度,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3. **较大(Ⅲ级)疫情响应**:21天内4个以上、8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启动Ⅲ级响应,加强监测和应急处置。
4. **一般(Ⅳ级)疫情响应**:21天内3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启动Ⅳ级响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各地需细化应急响应措施,并在必要时调整响应级别。
### 三、应急处置
对发生可疑和疑似疫情的相关场点,立即采取隔离观察、采样检测、流行病学调查等措施。疫情确诊后,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严格的封锁、扑杀、消毒等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1. **疫点划定与处置**:根据不同场所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合理划定疫点,并采取相应的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
2. **疫区划定与处置**:根据评估结果划定疫区,实行封锁、关闭经营场所等措施。
3. **受威胁区划定与处置**:加强监测,禁止调运未经检测的生猪,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
4. **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开展初步调查、追踪调查和溯源调查,分析疫情来源和扩散风险。
5. **应急监测**:加大监测力度,及时发现疫情隐患。
6. **解除封锁和恢复生产**:各项应急处置措施落实到位后,申请验收和解除封锁,逐步恢复生产。
### 四、监测阳性和检测阳性的处置
对于监测阳性,采取隔离观察、抽样检测等措施;对于检测阳性,封存并销毁相关物品,防止疫情传播。
1. **监测阳性及其处置**:自检发现监测阳性的,报经复核确认后,扑杀阳性猪及其同群猪,对其余猪群隔离观察21天。
2. **检测阳性及其处置**:在饲料、兽药、生猪产品中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的,立即封存,评估有疫情传播风险的予以销毁。
### 五、善后处理
1. **落实生猪扑杀补助**:对强制扑杀的生猪给予补助,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承担。
2. **开展后期评估**:总结应急处置情况,找出差距和改进措施。
3. **表彰奖励**:对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4. **责任追究**:依法追责违反规定的行为。
5. **抚恤和补助**: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补助或抚恤。
### 六、保障措施
各级地方政府加强对本地疫情防控工作的领导,建立应急处置预备队伍,落实应急资金和物资,压实相关部门职责,推动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 七、附则
本方案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野猪发生疫情时,参照本方案采取相关处置措施,防止野猪疫情向家猪扩散。动物园、野生动物园、保种场等场所发生疫情也按本方案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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