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污染是农业面源污染的重要来源,直接关系区域水环境质量、农村人居环境和群众健康权益。为严厉打击畜禽粪污乱排乱放、异味扰民等环境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促改”的警示教育作用,引导全市畜禽养殖企业(家庭农场)和生产经营者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整理了3起畜禽养殖污染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案例一:蒙城县梁子玉家庭农场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案

一 、案情简介

2026年4月2日,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蒙城县大队执法人员对蒙城县梁子玉家庭农场现场检查发现,该农场未及时收集、贮存、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将畜禽粪污直接排放至养殖场东侧的土沟内,现场散发恶臭气味。经核实,该养殖场属于规模化养殖。

二、查处情况

该农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计算核定,2026年4月30日,我局对该农场处三千元罚款。

案例二:涡阳县青疃镇安徽合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案

一 、案情简介

根据群众信访投诉,2026年3月23日,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涡阳县大队执法人员对安徽合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畜禽粪污直接流到周边土地上,现场散发恶臭气味。经核实,该养殖场属于规模化养殖。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计算核定,2026年4月23日,我局对该公司处四千九百四十元罚款。

案例三:利辛县信达家庭农场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案

一 、案情简介

2026年4月15日,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利辛县大队执法人员对利辛县信达家庭农场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家庭农场正在养殖肉鸭,经核实,该家庭农场属于规模化养殖。配套的8个集污池都已满,部分集污池粪污溢流到周边土地上,该家庭农场使用铲车把粪污倾倒在集污池旁边的土地上,现场散发恶臭气味。

二、查处情况

该家庭农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计算核定,2026年5月22日,我局对该家庭农场处九千七百九十元罚款。

案件启示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若直接排放到周边环境,会产生恶臭气味,对水体和土壤造成一定污染。以上案例充分反映出部分养殖从业者生态环保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法治意识与生态保护理念淡薄,日常养殖环保管理存在明显漏洞。

下一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将持续加大畜禽养殖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坚持“零容忍”、严执法,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同时持续深化生态环保普法宣传与政策引导,从源头严控畜禽养殖污染,持续改善全市生态环境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希望全市广大畜禽养殖从业者能够以此为戒,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主动做好养殖粪污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工作,共同维护良好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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