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严格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检查 大力提升执法质效的通知》,旨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领域的行政检查行为,提升执法精准性与效率。通知强调,在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要切实提高监管效能,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通知明确提出加强重点污染源的非现场监管执法。各地将充分利用用电量、能耗数据、视频监控等手段,对企业的生产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实现设备启停情况可查、治污效果可追溯。通过建立科学的非现场监管程序和标准,一旦发现异常预警,监管部门将及时提醒企业主动整改,并探索线上整改机制。当达到现场检查启动条件时,再有针对性地开展实地核查,避免盲目检查对企业正常经营造成干扰。
在个案检查方面,通知要求强化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污染溯源能力。加快构建‘空天地海一体化’的立体化监测网络,在生态敏感区、污染源集中区域以及违法高发地带,加密布设低成本环境感知设备,增强预测预警能力。当监测数据出现异常波动时,应综合运用分布式监测点、无人机巡查、走航车检测、便携式执法仪器、水质指纹识别等技术手段,快速锁定污染物种类及其扩散范围,实现精准溯源,杜绝无差别、全覆盖式排查。
针对恶意环境违法行为,通知明确将依法严厉打击多种典型违法情形,包括私设暗管或利用溶洞、裂隙非法排污,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借雨水排放积存废水(即‘零存整取’),以及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逃避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非法转移倾倒危险废物等行为。鼓励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巡航等高科技手段提前锁定可疑排污路径,提升线索发现和查处效率。对于紧急情况需当场检查的,可通过电话等方式先行报告,事后补办审批手续,并对重大案件办理人员给予表彰激励。
为提升监管科学性,通知强调实施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各地需建立健全动态更新的行政检查对象库,依据排污许可管理类别和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对企业进行科学分级,并根据守法情况实行动态调整。根据不同等级合理设定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推动与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有效衔接。对于纳入正面清单且具备非现场监管条件的企业,若无明确违法线索,原则上不再开展现场检查,减少对企业正常运营的打扰。
同时,通知要求全面推进标识化管理,围绕企业所在区域、行业类型、污染物种类、生产规模、监控方式、历史检查与违法记录、信访举报等情况,全面设置管理标签,实现对企业精准‘画像’,为统筹安排检查任务提供数据支撑。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检查计划统筹,日常检查不得突破年度频次上限,业务监管与执法检查均需纳入统一计划管理,落实‘综合查一次’原则,提升执法协同性和效率。
此外,通知还对专项检查的合规性提出具体要求。各地可根据区域突出环境问题依法部署专项检查,但必须严格控制数量、范围、内容和时限,事前制定方案并经县级以上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开。上级部署的专项检查无需重复审批,也不计入地方年度检查次数;本级组织的则需按规定计入总频次。鼓励跨部门联动,结合电力、水务、税务等多源数据建立分析预警模型,提升问题发现能力。
在执法规范化方面,通知强调检查启动必须有据可依:日常检查要有计划、个案检查要有线索、专项检查要有审批。上级部门可在辖区内组织交叉执法,但严禁违规实施异地检查。所有行政检查须制定方案并由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批准,不得仅由内设机构负责人审批。检查过程中必须出具检查通知书或检查码,亮明执法证件,全程记录执法过程,并在结束后及时向企业反馈结果。同时,畅通企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违法执法行为处理机制,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通知还倡导推进联合检查机制。日常、个案与专项检查能够合并实施的,应当统筹开展;同一检查对象涉及多个层级生态环境部门检查计划的,应协商由一方单独检查或联合执行。积极推动跨部门联合监管,重点关注不同领域执法标准不一的问题,主动协调解决,防止企业因标准冲突而陷入困境,真正做到既严格监管又服务发展。
【版权说明】猪博士平台转载的文章均已注明来源、猪博士平台原创文章其他平台转载须注明来源,特别说明的文章未经允许不可转载。我们发布的文章仅供养猪人学习参考,不构成投资意见。如有不妥,请联系客服删除。
发表评论 取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