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发布信息,确认厄瓜多尔发生猪瘟疫情。为了防止疫情传入我国,保护畜牧业安全和生物安全,海关总署和农业农村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联合发布了2024年第192号公告。
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厄瓜多尔输入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这些产品包括源于猪、野猪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此举旨在切断病毒通过商品流通渠道进入我国的可能性。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厄瓜多尔的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入境。一旦发现此类物品,将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确保疫情不随人员流动而扩散。
三、来自厄瓜多尔的进境船舶、航空器、铁路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必须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这一措施有助于防止潜在的病原体通过其他途径进入我国境内。
四、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厄瓜多尔的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将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以杜绝任何可能的传播风险。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六、各级海关和各级农业农村部门需密切配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共同维护我国的生物安全和畜牧业稳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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