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认真填报免疫登记信息。养殖场户免疫结束后,应及时做好免疫记录填报,详细注明畜主姓名、免疫时间、畜禽种类、耳标号及疫苗接种信息,并在“陕西智慧动监”系统如实上传动物免疫信息。
六、落实未防动物免疫补针。对散户集中免疫期间,首先要详细了解接种对象健康体况调查,对妊娠畜、哺乳畜、病弱畜、治疗用药畜、不适应强应激畜可延后防疫,并随后上门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挂标、登记等。
七、依法查处拒防及违法贩运。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规定进行免疫接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对违法贩运动物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八、做好个人安全防疫防护。防疫人员入场户免疫接种时,要做好进、出场户必要消毒工作,防止防疫人员走村入户成为交叉传播疫病的携带者,确保养殖场动物防疫安全。对大型动物、烈性动物免疫注射时要在保定好动物前期下方可开展,防止动物伤人事件发生。对易感人畜共患病畜接种免疫时,做好个人防护,防止接触人员感染患病。防疫人员下乡骑车及爬兰入舍时遵守交通和行为安全规则,为确保防疫顺利进展筑牢安全意识。
【版权声明】来源:丹凤县畜牧兽医中心。文章资料来源于互联网,由西南区整理发布,已标明来源,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仅供读者参考学习,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如有侵犯原作者权益,请在评论区留言联系我们删除。
发表评论 取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