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公布3起畜禽养殖粪污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涉及私接管道偷排粪液、污染防治设施不达标即投产、粪液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还田等问题,相关责任主体分别被处以罚款。


粪污乱排、设施不全、违规还田近些年来,畜禽养殖产生的粪污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四川省泸州市接连依法办理了多起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包括畜禽粪污未按规范处理、粪污处理及贮存设施未达要求、未履行环保审批手续等情形。日前,为进一步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泸州市集中披露了3起未依规处置畜禽粪污的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重点揭示粪污乱排、处理设施不完善、还田利用不合规等突出问题,借真实案件督促养殖从业者守住生态环保法律底线。畜禽养殖单位与个人都应从这些案例中汲取教训,真正担起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认真遵守畜禽养殖、固体废物和排污许可等方面的管理要求,按照标准建设并完善粪污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各环节的设施设备,做好台账记录;严禁打着还田消纳的旗号偷排漏排,严禁把畜禽粪污排放、倾倒至裂隙、天坑、溶洞、暗河等地;要规范实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走合法合规、绿色经营之路。


三起畜禽养殖粪污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牧业公司未按规定处置畜禽粪污案


根据相关线索,2026年6月14日,执法人员对某牧业有限公司规模化种猪养殖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其在沼液池观察井处安装一根黑色PE管道,将粪液输送至圈舍西北侧山凹处的自然坑塘内贮存,坑塘装满粪液,塘边有明显溢流痕迹,周边有草木枯萎现象。另查明,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规定,这一公司属于应当实施排污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但自2021年投产以来,未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2026年8月7日,泸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涉事公司两项违法行为合计处以9.5万元的罚款。


案例二:某养殖公司配套设施不合格即投入生产案


2025年7月16日,执法人员对某养殖有限公司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养殖场于2023年7月投入生产,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规定的5000m³废水暂存池只建成约2500m³,且与废水暂存池连通的管道未全部建成,350m³的应急池只建成约150m³,导致在生产过程中有粪污溢流进入外环境。涉事公司上述行为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5年8月29日,泸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涉事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的罚款。


案例三: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案


2026年2月22日,执法人员根据属地提供的线索,对许某某个人经营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养殖场粪污经干湿分离后,粪液进入化粪池厌氧发酵后用于还田。2026年2月19日,受许某某雇佣的工人王某某将未经有效厌氧发酵的粪液抽排至周边农田还田。许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2026年6月2日,泸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许某某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粪污用于还田的违法行为处以2.25万元的罚款。


结语


三起典型案例,违法情形虽有不同,但暴露出的问题具有共性:环保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不配套、日常运行管理不规范、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公布案例的意义,不仅在于依法处罚,更在于警示震慑。


各畜禽养殖企业和个人应真正以案为鉴、举一反三,严格遵守畜禽养殖、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等管理规定,依法完善粪污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如实做好台账记录,规范开展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绝不能以还田消纳为名偷排漏排,更不能向裂隙、天坑、溶洞、暗河等区域排放、倾倒畜禽粪污。相关部门也应持续加强监管执法和帮扶指导,推动养殖行业走合法合规、绿色可持续的发展之路。


唯有守住生态环保底线,才能实现养殖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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