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对一家养猪场进行了严厉处罚,因其涉嫌通过私设暗管的方式逃避监管,非法排放水污染物。此次处罚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旨在警示其他企业严格遵守环保法规,保护环境资源。
  根据成都市生态环境局2月15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涉事单位为都江堰市振鑫生猪养殖场,位于成都市都江堰市聚源镇大桥社区8组107号,经营者为游某军。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12日对该养殖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其化粪池内的养殖废水通过埋在地下的水泥管道排入养殖场北侧的红塔埝农灌渠。
  依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规定,该养殖场的养殖废水应当通过抽灌、担挑等方式排放至农田施肥,以确保废水得到有效处理和利用。然而,该单位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即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鉴于此违规行为,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同时,公告中明确指出,若该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且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相关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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