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我国畜牧业的安全及生物安全,防范疫情从国外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发布如下公告: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厄瓜多尔输入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包括未经加工或虽经加工但仍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此举旨在切断潜在的疫情传播途径,保护国内畜牧业免受外来疫病威胁。
  二、严禁通过邮寄或携带方式将来自厄瓜多尔的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带入境内。一旦发现此类物品,一律予以退回或销毁处理,以确保疫情不会随这些物品传入我国境内。
  三、所有来自厄瓜多尔的进境船舶、航空器、铁路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必须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除害处理,不得擅自丢弃或处理。这有助于防止运输过程中可能带来的病原体传播风险。
  四、对于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厄瓜多尔的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必须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销毁处理,以杜绝任何潜在的疫情隐患。
  五、违反上述规定的个人或单位,将由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确保法规得到严格执行。
  六、各级海关和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确保国家生物安全和畜牧业健康发展。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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