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在《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上,官方宣布新修订的条例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订是在总结各地优秀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进行的,经过多轮征求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及市民群众的意见,并在人大论证、政协协商和公开听证后反复修改完善,最终由昆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现行的《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自2006年颁布实施以来,历经2012年和2017年的两次修改,在解决私屠滥宰问题、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原有的条例逐渐显现出一些不足之处,例如全过程管理制度不够完善、质量安全责任难以落实到位、疫病防治制度无法适应当前动物疫病防控的新要求等。因此,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和完善显得尤为必要。
新修订的《条例》共有41条,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进一步明确了市、县级监管部门的职责,形成监管合力。条例明确规定了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商务、卫生健康、公安和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经营的监管职责,并建立了监管联动机制,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提高监管效率。
其次,规范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和审批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取消了选址与相关场所距离500米以上的规定以及县级部门初审的要求,明确了申报所需材料及具体程序。这使得生猪屠宰企业的设立更加科学合理,符合现代化管理需求。
此外,条例还完善了生猪屠宰全过程的闭环式监管机制。从生猪入厂查验到屠宰检疫、肉品品质检验,再到生猪产品出厂运输储存等环节都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每一个步骤都在严格监管之下,从而保障生猪产品的质量安全。
为压实动物防疫和食品安全责任,条例明确了从事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责任,建立了问题生猪产品报告召回制度和不合格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增加了委托屠宰管理规定,全面压实各方的安全责任。
针对种猪和晚阉猪的屠宰和销售,条例也做出了特别规定。要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在胴体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标明相关信息,实行标识化管理,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同时规定,屠宰种猪和晚阉猪不得用于加工无皮片猪肉,以这些原料制成的片猪肉也不得用于加工分部位分割猪肉。
为了保持与上位法的一致性,条例删除了一些不一致的内容,如“昆明市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编制”、“乡(镇)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立条件”等条款。此外,还对部分条文表述进行了规范,如将“生猪屠宰凭证”修改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最后,结合昆明市的实际情况,条例明确规定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选址要符合滇池、阳宗海、牛栏江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体现了地方特色和环保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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