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腾冲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非洲猪瘟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案件。原告许某在2023年10月从被告史某处购买了一批生猪,然而这批生猪在入场一周后被检测出携带非洲猪瘟病毒,最终全部死亡。随后,许某养猪场内的其他生猪也陆续生病死亡。许某认为史某交付的生猪携带猪瘟病毒,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遂将史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史某辩称自己在10月27日已经向许某提供了《检测报告》,显示该批生猪的三类病毒测试结果均为阴性,表明生猪出栏时并未携带任何传染性或致命性疫病。史某还指出,许某在接受生猪后未进行隔离养殖,而是将新旧生猪混养,存在交叉感染的可能性。此外,许某在11月7日才进行血清检测,与生猪送达时间存在时间差,因此两批生猪感染和死亡的风险不应由自己承担。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根据《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生猪交易应当依法进行检验检疫。然而,史某仅提供了一份《检测报告》,未能提供所需的检验检疫证明,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因此该生猪买卖合同无效。许某在接收生猪后也未在合理时间内进行检测,无法证明案涉生猪在交付时携带猪瘟病毒。因此,法院认定双方均有过错。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史某返还许某一半购猪款3万元,并驳回了许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生猪养殖户在交易过程中必须依法进行检验检疫,切勿因图省事或贪图小利而忽略这一重要环节。同时,在购买、出售、运输生猪等环节中,应当注意拟定书面合同,并明确约定重要事项及违约金条款,以确保合同的真实意图,并避免履约过程中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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