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晚,央视《财经调查》把镜头对准了乡村养殖场排污乱象:河北、湖北两家养猪场,一个在野外私挖无防渗渗坑,一个把三级沉淀池做成“土坑摆设”,最终让大片口粮田变黑、发臭、再也长不出庄稼。更值得所有养猪人注意的是,距这场曝光仅5天后,也就是2026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将正式施行。畜禽养殖粪污治理从“行业规范”升级为国家基本法律层面的硬约束,靠“挖个坑一倒了之”的日子,真的到头了。


衡水:养猪场“暗道”排污农田竟被黑色粪污覆盖按照群众举报的线索,记者来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李长林村展开调查。记者刚进入村庄的农田区域,空气中浓烈的恶臭气味扑面而来。按照村民的指点,记者找到了这家名为鹏程养猪场的养殖企业。在场区外围,记者看到眼前大片农田已经被黑色粪污覆盖,农田的一条沟渠,水体乌黑浑浊、漂浮大量杂质,臭气弥漫整片田野。

为了准确找到排污源头,记者翻越围挡深入养殖场内部进行勘查。在一片茂密的荆棘丛深处,记者找到了这家养殖企业隐秘的排污点。一根专用管道从养猪场内部延伸而出,直通野外私挖的大型渗坑,坑内蓄满高浓度养殖粪水,坑体无任何防渗、防漏设施,深度超一米的土坑完全依靠土层自然渗漏,污水随意向土壤、地下水体渗透扩散。带着调查的情况,记者前往属地故城县农业农村局求证。工作人员明确表态,此类排污行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

十堰:口粮地布满养猪场粪污

环保整改竟是盖一层土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记者来到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石梯子村。刚进村,一股浓重的臭味便扑面而来,沿着气味,记者找到了建在村子中心位置上的这家养猪场,养殖场所与村民房屋仅一墙之隔。村子里的村民告诉记者,因实在无法忍受养猪场的臭味,一些村民已经举家搬离,到县城租房居住。

养猪场标配了三级污水沉淀池,表面上看似合规标准,但在当地村民的指引下记者发现,这座用于粪污沉淀净化的设施,也达不到环保防渗标准。为验证村民说法,记者现场用铁锹深入沉淀池底部探查,一米多深的池体全程为松软土层,无任何混凝土硬化防渗层,所谓沉淀池形同虚设。

为彻底查清污染实情,记者协调了挖掘机现场开挖取证。两米深坑开挖后,土层污染触目惊心:表层土壤正常,中层土壤泛灰变质,底层土壤彻底发黑,黑色粪污污水持续从沉淀池方向渗出,污染痕迹清晰可见。

对于畜禽的养殖场所,国家有多项标准对畜禽粪污处置进行强制性要求。《畜禽粪便贮存设施设计要求》就明确,畜禽粪便贮存地面为混凝土结构并做全面防渗。《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同样规定,畜禽粪便处理场区应采取地面硬化、防渗漏、防径流和雨污分流等措施。然而,这家养殖场并没有遵守国家环保规范,环保设施弄虚作假,仅靠土层自然渗漏偷排粪污。

在当地村民的指点下记者看到,紧邻排污点位的连片农田,曾经产出村民口粮的田地,如今已被粪污深度渗透,土壤发黑变质、完全丧失耕种功能,村民们告诉记者,这块土地上,庄稼都无法存活,一个污染源,就让这一片良田沦为了污染荒地。

为方便排污,这家养殖场竟直接在周边农田开挖露天土坑,专门用于堆放、排放养殖粪污。记者在现场看到,这座私自开挖的排污渗坑未做任何硬化、防渗处理,坑内粪污淤积,高温天气下滋生大量蛆虫,蚊蝇密布、周围数十米的范围内,恶臭刺鼻。简易的土石隔断根本无法阻隔坑内的污水渗透,整片土地也遭受污染,记者现场随意翻看土地,肉眼就能看到原本土黄色的泥土已经在发黑变质。

对于眼前肆无忌惮的污染土地行为,记者随即向十堰市生态环境局进行了举报,在等待了片刻之后,十堰市生态环境局的工作人员,赶到了现场。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现场做出口头整改通知,提出处置要求。在村民持续举报、记者介入调查后,当地作出的整改措施,仅对渗坑表层粪污进行简单抽吸、覆土掩盖,并未彻底清理深层淤积的污泥粪水。覆土掩盖过程中,大量黑色粪污直接从渗坑中涌出,流入旁边的河道。

以下视频来源于

央视财经

《生态环境法典》,给养猪人划了新底线

把河北故城和湖北郧西这两家猪场放在一起看,它们犯的其实不是两个错,而是一个错。不是没有环保设施,而是把设施做成“只对检查负责”的样子。


国家早就给猪场粪污贮存设施画过线,《畜禽粪便贮存设施设计要求》明确,贮粪池地面应为混凝土结构并做防渗处理,墙体采用砖混或混凝土、水泥抹面,池周还要设雨水沟、实行雨污分流;《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也同样要求处理场区地面硬化、防渗漏、防径流 。所以“建了个池子”从来不等于合规,池底是土、靠自然渗漏往外跑污水,在旧规下已经踩线,只是过去常被当成“整改不到位”轻拿轻放。


8月15日之后,这个空间会被明显压缩。《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已于2026年3月12日通过,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这是继《民法典》之后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基础性法律。


未及时收集、处理养殖粪污,或处理设施“建而不用”的,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业、关闭;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场未持证排污,最高罚100万元;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检测机构弄虚作假的,走“双罚制”,企业和直接责任人一起追,最高可到200万元;若造成特别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单位罚款可至1000万-200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在前款罚款数额基础上,按2倍以上5倍以下加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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