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临床兽医专家库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国临床兽医服务水平,强化动物疫病临床防控技术支撑能力,保障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组建临床兽医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专家库由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疫控中心”)组建和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疫控中心设立专家库管理办公室,承担专家遴选、任务协调、管理评估等工作,保障专家库规范运行。
第四条 专家库由畜牧兽医体系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养殖企业、动保企业和兽医社会化服务机构等单位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五条 专家库下设临床技术规范、临床技术研究、临床技术推广和伴侣动物临床技术等4个专家组。疫控中心可根据临床兽医服务工作需求、畜牧兽医产业发展动态及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形势等,动态调整专家组组织架构和职责;可结合不同养殖品种和技术方向,进一步细化各专家组的专业领域分类。
第六条 各专家组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协助开展兽医临床诊疗技术指南编制、修订及宣贯工作,提供临床防治技术指导;
(二)协助开展兽医临床防治技术研发与推广工作;
(三)协助开展动物疫病临床信息收集、临床样品采集和送检等工作;
(四)协助开展兽医临床防治技术培训;
(五)提供兽医临床领域公益性技术咨询等。
第七条 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家遴选、审核和入库等工作;
(二)协调专家开展临床兽医服务相关工作;
(三)负责专家库日常管理与动态调整。
第三章 专家条件、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入库专家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作风正派、廉洁公正;
(二)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所学专业为兽医相关专业;长期在基层从事兽医临床工作的专家,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
(三)从事兽医相关领域工作,具备扎实的兽医理论基础和丰富的临床防治实践经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技术标准,掌握行业现状和发展趋势;
(四)身体健康,能按要求承担和完成所委托的工作。
第九条 入库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履职中独立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干预;
(二)获取开展工作所需的政策文件、技术资料和相关信息;
(三)对专家库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第十条 入库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专家库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接受管理办公室的考核与管理;
(二)按时保质完成交办的任务,对工作成果的科学性、准确性负责;
(三)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变更时,及时告知管理办公室并更新入库信息;
(四)不再从事兽医领域相关工作或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职时,主动申请退出专家库;
(五)未经管理办公室书面许可,不得以在库专家名义从事个人宣传、商业推广等活动;
(六)自觉维护专家库声誉,不得以在库专家名义发表不当言论,不得利用专家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专家对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未公开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不得擅自披露或使用。任务结束后,及时退还涉密资料,不得留存副本。
第四章 专家管理
第十二条 管理办公室每两年对在库专家开展一次综合评估,重点核查任务完成率、成果质量和履职表现等内容,评估结果作为专家留任、调整的依据。
第十三条 管理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程序增补、调整专家;对评估不合格或因岗位变动、健康原因无法履职的专家,及时调整出库。
第十四条 专家因个人原因申请退出的,需提交书面申请,经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五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强制退出;情节严重的,永久取消其入库资格:
(一)未通过综合评估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任务或累计两次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的;
(三)擅自以专家库专家名义从事商业活动、虚假宣传或谋取私利的;
(四)履职中弄虚作假、违反保密规定或泄露敏感信息的;
(五)丧失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违纪违法、学术不端或严重失信的;
(六)其他损害专家库公正性、权威性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疫控中心搭建专家库专家交流平台,共享最新政策法规、技术规范、行业动态等资料,国内外临床兽医服务新动态和趋势信息,建立研讨与反馈机制。
第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所有。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间,可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及政策调整,由管理办公室提出修订意见,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审核通过后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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