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畜牧养殖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农业农村部制定了《2025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2025年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以及《2025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简称“3个计划”),并印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等相关单位,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 任务分工
1.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负责制定并实施3个计划,定期通报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结果,并根据监测情况适时组织部级跟踪抽检;分析研判兽药质量、兽药残留、动物源细菌耐药等风险形势,提出政策建议。
2.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中监所)**:制定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方案,承担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检验工作;指导部分省级兽药检验机构开展相关检验;组织实施部级跟踪抽检有关工作;汇总分析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结果;提供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检测技术指导;负责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数据库建设和维护。
3.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制定并实施本辖区的3个计划,负责兽药质量检测任务,查处假劣兽药;负责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及阳性样品追溯;协助做好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样品采集和邮寄等工作;指导和监督合理用药。鼓励有条件的省份开展临床发病动物的病原菌耐药性监测。
4. **省级兽药检验机构**:承担本辖区监督抽检计划安排的兽药产品检验工作;协助进行部级跟踪抽检和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的抽样工作;及时报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
### 工作要求
1. **加强经费保障**: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兽药残留监控、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等工作的经费,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取得实效。
2. **加强协作配合**:各实施单位应加强沟通协作,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反馈制度、产区销区联动监管制度、跨省跨地区联合办案制度,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3. **加强技术培训**:严格执行《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及相关标准,加强抽样人员和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确保监测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4. **加强信息报送**: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和承担任务的兽药检验机构需按时报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结果、部级跟踪抽检和风险监测结果及其分析报告。相关信息需录入“兽药抽检信息平台”。中监所应定期汇总分析并上报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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